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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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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现任独立董事Christine Shaohua Lu-Wong(卢韶华)、Wei Yu(俞卫)、Xin Zhang(张新)、詹智玲、冷雪松,以及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冯岱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履历及其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独立董事资格调查表》等相关自查文件显示,这些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且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此专项意见发布于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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