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海诚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或“标的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在最近36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曾发生变化。基于以上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特此说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