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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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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除正常业务往来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基础,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一致性。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范围一致,评估程序合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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