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除正常业务往来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基础,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一致性。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范围一致,评估程序合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