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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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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经董事会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1. 本次交易标的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涉及的报批事项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 交易完成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切入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特此说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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