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提供法律服务。2024年2月2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4年3月15日,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5年1月3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2025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发行人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的议案。2025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发行人确认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延长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