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涵盖拟提交审议事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其他重大事件及重大风险事项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资本市场部为日常管理部门。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可提出赔偿要求。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