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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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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办事处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制度明确,“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及其人员。“信息”涵盖所有未正式公开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资本市场部为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信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信息时,需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其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有权拒绝。特殊情况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提示函》。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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