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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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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布了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主要内容包括:

  1. 业务代理模式:公司通过业务代理商开拓业务,代理商提供市场调查、需求反馈、前期推广、协助签约、跟踪发货、货款催收等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基本业务费、奖励业务费和考核业务费。结算模式包括按回款比例计算、中标后结算及按实报销三种方式。该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同行业公司也存在类似费用。

  2. 业务代理商选取标准:代理商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无需特殊资质。前五大业务代理商均为公司前业务员创立,合作历史始于2019年,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实际履行相应义务。

  3. 商业贿赂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已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4. 业绩依赖性及可持续性:公司业绩不存在对业务代理模式的重大依赖,未来销售计划包括开拓海外市场和新能源市场。公司具备技术、客户和生产能力优势,业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5. 财务性投资核查: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6. 小额贷款公司转让:转让后不存在相关贷款的潜在赔付风险,对公司财务、法人治理及主营业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7. 董事林由撑任职资格:已辞去董事职务,相关瑕疵事项已消除。

  8. 房地产相关业务:公司不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募集资金不会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9. 三变集团认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使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10. 补充流动资金合理性:公司面临较大资金缺口,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合理。

  11.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三变集团与乐清电力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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