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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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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需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根据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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