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该制度适用于公司以自有资金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以及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形。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特定情况下,如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前,由财务中心负责风险调查,审计部审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财务资助事项需签署协议,明确资助条件、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还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若被资助对象未能按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公司应及时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人员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