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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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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200万元,主要用于“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和“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同比例增资。发行人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存在风险,如无法取得将采取替代措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在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已发行可转债。本次发行已获公司内部批准,尚需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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