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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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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律所确认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025年2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1,46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9,822,20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3月4日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30日届满。

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达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即2023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EVA为正,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个人层面考核合格。公司2023年实际业绩满足上述要求,个人绩效考核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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