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包括2022年6月8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6月5日及2024年5月14日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24年2月28日的董事会决议。象屿集团先后于2022年5月31日和2023年8月22日批复同意发行方案。上交所于2024年11月29日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日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对象为招商局、山东港口及象屿集团,均以现金认购。发行价格为5.61元/股,发行数量为573,932,22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19,759,787.86元,净额为3,179,227,996.12元。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与招商局、山东港口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缴款通知书于2025年2月12日发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资金到位情况。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