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海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长海转债”)回售出具法律意见书。长海股份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董事会并通过相关议案,同年7月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5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11月13日证监会同意注册。2021年1月15日,“长海转债”在深交所上市。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可约定回售条款,若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赋予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70%,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现“长海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转股价15.64元/股的70%,即10.95元/股,触发回售条款。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售符合相关规定及约定,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回售,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