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大叶股份: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叶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本次交易为大叶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RUNBO INT PTE.LTD.以现金方式收购AL-KO GmbH持有的AL-KO Ger?te GmbH的100.00%股权。交易总对价2,000万欧元已全额支付,标的公司已完成股份转让的商业登记手续,大叶润博成为其唯一股东。

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内部决议、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完成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商务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余姚市)的审批备案。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实际情况与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也未发生资金占用或关联担保情形。标的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更换。

相关协议包括《股权出售及转让协议》《商标许可协议》《过渡期服务协议》均正常履行,未出现重大违约。交易双方将继续推进俄罗斯销售公司剥离事宜。综上,本次交易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叶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