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议案,通知及提案内容于次日公告。会议于2025年2月7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召开,董事长陶春风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9:15-15:00。
出席股东共128人,代表股份534,058,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901%。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443,072,094股;网络投票126人,代表股份90,986,211股。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084,140股。
审议议案为《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33,741,325股(99.9406%),反对270,280股(0.0506%),弃权46,700股(0.0088%),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