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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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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受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天能转债”回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所律师进行了核查。

公司内部批准与授权过程包括:2019年4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2019年5月20日,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8月19日及8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议案;2019年9月6日,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议案;2020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延长决议有效期;2020年5月18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2020年10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具体方案。

2020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5日,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能转债”,债券代码“123071”。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当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持有人有权回售。截至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7.47元/股的70%,即5.23元/股,触发回售条款。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售符合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需履行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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