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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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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已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水、蒸汽,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发行人已建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收到的8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发行人拟建项目中“年产10万吨油田化学品项目”将增加排污,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其他拟建项目不涉及新增排污。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占比超过50%,但该客户结构符合行业特点,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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