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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得医药: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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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维梧(苏州)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Vivo Cypress X, Co. Limited所持珠海维播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珠海维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了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交易对方尚未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但已承诺将依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在实缴出资后,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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