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章程修改对照表)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〇三条:保留了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的规定,强调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董事仍需履行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此类董事总计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新增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恶意收购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恶意收购提供便利或帮助。若此类人员在任期内因恶意收购被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认可,并获得相当于其上一年度税前薪酬总和10倍的离任补偿金,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新增第二百三十三条:在恶意收购情况下,继任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应由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或原提名人提名的人选担任,每年改选董事总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收购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新增第二百三十四条:在恶意收购情况下,收购方提出的关于资产交易、关联交易等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需对交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提案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需在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