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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 中国重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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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重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向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有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该规定中所列情形。具体包括:合并双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均未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最近36个月内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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