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等,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