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 4.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无实质性法律障碍; 5.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业务; 6. 有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7. 有利于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 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2.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管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 4. 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按期办理权属转移; 5. 不存在违反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