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所持有的浙江省一建、二建、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相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提示了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
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仍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次重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特此说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