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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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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2024年6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年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500,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注销原因及数量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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