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由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根据《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截至2025年1月22日,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解除限售条件中禁止的情形,子公司久爱致和2023年净利润达21,634.36万元,满足业绩考核指标。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共278,311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此外,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48,462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1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减资程序。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月22日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