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25)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拟授予总量不超过77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0%,授予价格为每股7.73元。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95人。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解除限售安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在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开始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4%、33%、3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包括净资产现金回报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战略创新业务收入增长率、研发费用增长率及知识产权申请数量等指标。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绩效奖金管理规定》进行。
激励计划需经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并将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