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股份”)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宝钢股份已履行以下程序:
2024年11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调动、退休的1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02,500股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4.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回购辞职的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60,000股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4.29元/股回购。回购后公司将注销这些股票,总股本减少762,500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认为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2024年11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通知债权人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预计2025年1月24日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后续将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