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川仪股份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仪股份”)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就其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川仪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终实际授予558名激励对象3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4.5万股股票。
2024年12月20日,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4.5万股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154,010,025.00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实施差异化分红。经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