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惠通科技于2022年5月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25日延长了相关决议的有效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3月3日审议通过惠通科技的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同意惠通科技的发行注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月13日同意惠通科技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惠通科技”,证券代码为“301601”。
惠通科技成立于1998年12月8日,持续经营超过三年,具备本次股票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536万元,首次公开发行3,512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4,048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惠通科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张兴忠、唐唯为保荐代表人。惠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等事项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