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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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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律师核查确认,截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月28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1月27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52.68%,净资产收益率年复合增长率为20.14%,资产负债率为59.66%,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对象为64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902,8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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