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黄雪林,二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备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在有效期以内。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