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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泊 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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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律师对苏泊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增长6.36%和5.42%,满足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条件。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考核整体达成率为75%,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考核整体达成率为100%。

因此,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可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按照其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解除限售。相关程序已履行完毕,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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