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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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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长园集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5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12月22日,因此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12月23日起12个月内。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和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1年度增长39.96%,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此外,100名激励对象中,99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良以上,1名离世激励对象符合除个人业绩条件以外的其他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5.5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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