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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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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思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海思科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1-2023年营业收入累计达91.43亿元,2023年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8个,新药物NDA及扩展适应症(sNDA)3项,达到业绩考核目标。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合格,对应1,080,000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1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认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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