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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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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布了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主要内容包括:

  1. 业务代理模式:公司通过业务代理商开拓业务,代理商提供市场调查、需求反馈、前期推广、协助签约、跟踪发货、货款催收等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基本业务费、奖励业务费和考核业务费。结算模式包括按回款比例计算、中标后结算及按实报销。该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2. 业务代理商:选取标准包括合规经营、运营能力、客户资源和经验。前五大业务代理商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实际履行相应义务,设立初期和现阶段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但未来不排除为其他公司服务。

  3. 商业贿赂: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4. 业绩依赖性:公司业绩不存在对业务代理模式的重大依赖,未来销售计划包括开拓海外市场和新能源市场,业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5. 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新增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6. 小额贷款公司:转让小额贷款公司后不存在相关贷款的潜在赔付风险,对公司财务、法人治理及业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7. 董事林由撑:原董事林由撑因执业律师身份不符合相关规定已辞职,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 房地产经营:公司不涉及商业房地产经营业务,募集资金不会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9. 三变集团认购:三变集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承诺认购股数和金额下限明确。

  10. 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合理,符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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