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365万元,主要用于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19,865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会决议日为2022年12月26日,符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72,375.74万元,后续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现金分红、偿还借款及投入在建工程项目。国机集团及国机资本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已按规定履行豁免程序。此外,国机资本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情况,但不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公司已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确保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