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了法律意见。根据意见书,银邦股份的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财务报告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银邦股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