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行权和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截至202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剔除燎原药业业绩贡献后的2020年度增长30.83%,满足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权人数为245人,可行权数量为1,976,997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权人数为97人,可行权数量为738,491份。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245人,解除限售数量为866,695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97人,解除限售数量为184,622股。行权价格为22.77元/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