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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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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伟星股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售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算,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2024年12月23日开始。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即2023年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95%,实际增长达120.4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157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63.94万股,占授予总数的2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股份的25%可上市流通,剩余75%将锁定。伟星股份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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