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落实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管理机构方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具体负责考核与实施工作。
实施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通过草案并公告,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办理授予事宜并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解除限售需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再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特殊情形处理涵盖公司异动、激励对象异动及业绩考核未达成等情况。公司异动导致计划终止时,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异动如死亡、退休、辞职等,按不同情形处理未解除限售的股票。业绩考核未达成时,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及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等信息。财务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税务处理按国家税收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