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认为: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 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