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99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1999年4月12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300001002319(3-3);2018年8月,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08626U。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3月11日“证监发行字〔1999〕28号”文核准,于1999年3月18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99952号”文通知于1999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SHANG Development Group Co.,LTD.
第五条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奥路1658号拓中大厦1幢27层-28层 邮编:31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8,561,679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出资人、公司、公司党委(纪委)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立足市场,诚信规范,开拓创新,实现股东、员工、客户、社会利益最大化、价值最大化。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钢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饲料原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