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方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白玉兰广场 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014-00005号 致: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6日(星期四)召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强律师、胡宝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