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 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 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 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 2022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8. 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9.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0. 2024年6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 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1. 本次归属的相关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 --- |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0日,第三个等待期即将于2024年12月29日届满,第三个归属期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预留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9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即将成就,公司已就本次归属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