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和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等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 第六条: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关工作。 -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十一条:无论是以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还是以下属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材料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总经理需将该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五条: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决定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 第十六条: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方案时,必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能执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 -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 -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六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 第二十六条: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 第二十七条: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八条: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审计部为监督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决策情况、对外投资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处置情况、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 第三十条: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