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英杰电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和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信息、重大变化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业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均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和个人名义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公司批准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十七条 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且可以同时予以经济问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必要时下发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英杰电气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