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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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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各类中介机构有义务依照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信息后立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交易、重要合同、重大债务和违约情况、重大亏损或损失、重大借款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董事、监事或经理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回购股份、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重大诉讼、仲裁、涉嫌犯罪被调查等。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相关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因职责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当产生内幕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部门或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信息所处阶段、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登记表应经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确认,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报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服务协议时,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责任,公司应要求其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督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向外部使用人报送信息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报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作出是否报送的决定。确需对外报送的,相关业务部门向外部使用人提交《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告知函》,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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