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得知该等情形之日起的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政府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相关工作人员拟定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确定。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七章 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事项,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九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