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英杰电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六条:相关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 第九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条: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相关信息,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规定,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风险。 - 第十三条: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

第四章 持股变动管理 - 第十四条: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十六条:相关人员应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十八条: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各种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二十五条: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 第二十六条:相关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处理,严重者可给予降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英杰电气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